《河南省農用航空器購置補貼試點方案》
為加快推進高效植保機械化,增強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能力,保障農業生產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農辦財[2015]6號)精神,我省選擇農用航空器作為農機新產品補貼試點產品。為做好試點工作,制定本試點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突破農作物植保技術制約,保障農業規模化經營推進為主要任務,注重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充分調動新型農業經營組織購買和使用農用航空器的積極性,重點支持高標準糧田建設提升縣和有規模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升物質裝備水平。通過試點工作,提升病蟲害統防統治機械化水平,減輕病蟲害對農業生產的影響,確保糧食品質,促進農用航空器技術熟化,加快高效植保機械化發展。
二、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經營組織,重點補貼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組織。
三、補貼機具和標準
(一)補貼機具。綜合考慮當前市場銷售主導機型和技術成熟度,為推動農機化科技創新,補貼機具原則上以經過河南省農機鑒定站進行選型鑒定的產品為重點。補貼機具數量按照積極試點試驗、穩妥穩步推進原則,實行總量控制,由各地根據下達的累加補貼資金額度統籌安排。
(二)補貼標準。綜合考慮購機對象支付能力和當前市場相對成熟機型等因素,對載藥量10公斤和10公斤(含10公斤)以上不同機型,實行省級財政資金定額補貼,具體補貼標準見附表3。
四、保障措施
(一)農用航空器生產企業采取直銷方式直接配送機具,實現供需對接。
(二)農用航空器生產企業負責直接培訓操作人員。
(三)農用航空器生產企業負責按承諾內容購買保險。
(四)由省農機推廣站負責組織有關市縣推廣站選點進行跟蹤考核。
五、實施要求
(一)補貼指標下達。根據省農機局提供的各地預測需求量,省級財政采取“先預撥、后結算”的方式,先將補貼資金下達各地,并根據實際申購量進行結算。
(二)按時銜接操作。農用航空器補貼政策要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緊密結合,必須按規定完成農機購置補貼程序,嚴格辦理登記核實手續。省級農機購置補貼資金,要優先滿足補貼對象對農用航空器的購置需求。
(三)補貼機具登記、核實。縣級農機管理部門要根據農機購置補貼實施結果,認真審核補貼檔案材料,對已經獲省級補貼的對象進行登記,填寫《XX年農用航空器登記核實表》(附表1)。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要組織對登記的農用航空器進行逐架驗收,做到“見人、見機、見票”和“人機合影、簽字確認”,驗收合格后,由補貼對象簽字蓋章(或手印),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提出驗收意見。補貼對象和生產企業必須積極配合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組織的補貼機具驗收,否則經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取消購機者補貼資格。
(四)補貼資金支付。補貼資金實行“一卡通(一折通)”支付。縣級農機部門根據登記核實匯總表,提出補貼資金支付意見,由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連同購置登記核實表一份(原件)報同級財政部門并對提供資料的準確性、合規性負責;縣級財政部門根據農機部門提供的支付意見,對登記核實匯總表上的內容進行合規性審核后,在1個月內將補貼資金撥付到縣級承辦金融機構,同時將農機補貼核實結果表分別抄送縣級承辦金融機構及鄉鎮財政所。鄉鎮財政所會同承辦金融機構在7個工作日內將省級補貼資金撥付至購機對象法人賬戶。各省轄市要及時匯總所轄縣區登記核實匯總表,一式兩份原件,一份留本級建檔備查,另一份于12月30日前報省農機局(省直管縣(市)直接報送)。
(五)加強部門合作。縣級農機部門要主動與有關部門加強配合,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組織下,做好方案制定、購機對象審定等工作,并動態關注產品質量、價格、服務,對出現的情況及時處置,并報省農機局調整完善。
六、工作措施
各地要嚴格按照河南省農業機械管理局、河南省財政廳印發的《河南省2015—2017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要求,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積極引導,科學調控,規范操作,嚴肅紀律,加強監管確保農用航空器補貼工作順利實施,為農業發展做出新貢獻。